2021-09-18 00:18:55經濟日報 記者陳怡慈
68歲的草根金鐘視帝龍劭華9月14日驟逝,讓人在新冠疫情威脅生命安全之際更加感受到人生的無常。專家指出,可善用民法對遺產及贈與的規定,讓遺產的分配達到價值最大化,更積極地幫助子女,或達成某些特定目的。
韋德法律事務所律師劉韋德表示,許多人下定決心寫遺囑後,遇到最大問題常常是煩惱遺產要如何安排分配,才能讓遺產的價值達到最大化,而且,不會讓子女因為平白得到遺產而導致坐吃山空。
劉韋德指出,遺產的分配方式有很多種,「遺贈」就是其中一種很好的方法。
遺贈為民法條文使用的字眼,簡單講就是立遺囑的人(遺囑人),利用事先寫好的遺囑,對他人無償給予自身財產的行為,而遺囑人死亡之時,即為遺贈生效之日。
遺贈的優點,首先,受遺贈人(獲贈遺產之人)的對象,比一般繼承更加多元有彈性。除了法定繼承人可以成為遺贈的對象之外,其他第三人,包含自然人與法人,甚至胎兒,都可以當做受遺贈人,這點和一般繼承只能分給繼承人相比,會讓遺囑人有更加多元的安排。
劉韋德說,利用遺贈來傳承財富,還可以有多種方式來達成積極的目的,包括:附負擔遺贈、附條件遺贈、附期限遺贈…等等。
附條件遺贈還可分成附停止條件和附解除條件;附期限遺贈也分成附始期遺贈和附終期遺贈。
遺囑人(立遺囑的人)可以隨心所欲地依自己心願來決定,何種狀況下要讓遺贈生效或失效,或是讓遺贈從何時開始或結束,管理運用方式相當靈活,可充分協助遺囑人達成自己的心願或防止子孫揮霍。
劉韋德表示,曾經有位老先生有上億財產,請他協助立遺囑,老先生白手起家,深知創業艱辛,希望用遺產幫助子孫創業,也鼓勵子孫出國深造,他就在老先生的遺囑中設計以「創業」、「留學」做為停止條件的遺贈,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子孫,都可以視個案給予300萬到500萬元的遺贈,再搭配遺囑信託,老先生死後,由受託人來執行其意志,這樣的設計讓老先生非常滿意。
劉韋德指出,遺贈和繼承一樣,都不宜侵害到特留分(法律規定應給繼承人最少的比率),如果要達成多元目標的遺贈安排,遺囑內容可能會有點複雜,可事先諮詢專業人士,避免將來遺贈發生效力爭議,不但目的未達成,還反添紛爭。
兩種方式 充分落實遺願
愈來愈多人懂得預立遺囑來處理身後財產,專家指出,學會兩種常見的遺贈方式:附負擔的遺贈、附條件的遺贈,可以使遺願更有機會被充分落實。
韋德法律事務所律師劉韋德指出,附負擔的遺贈意指,遺贈人(立遺囑的人)除了把遺產無償給予他人(受贈人),還要求接受遺贈的人,必須負擔一定的義務,也就是在給予權利時也附加義務。
例如,遺贈人甲在遺囑中贈送一棟房子給孫子乙,但同時要求乙必須照顧扶養祖母,贈送房子是給予權利,「照顧扶養祖母」則是賦予義務。
如果乙將來拿了房子卻不照顧扶養祖母,遺贈人甲的繼承人,像是孫子的父親或姑姑等等,就可以撤銷贈與。
附負擔的遺贈通常用在遺囑人希望立即給予財產,但又不希望白給遺產,是一種很有效的遺產控制方法。
不過,受遺贈人是否願意接受,仍然有選擇的自由,所以也可能出現受遺贈人不願意接受的情況,也就是說,受遺贈人是可以拋棄遺贈的。
第二種常見的遺贈,稱為附條件的遺贈,意指用未來不確定會不會發生的某種事項,做為遺贈生效或失效的條件,附條件遺贈又分成附停止條件、附解除條件兩種。
附停止條件遺贈指,遺贈人希望讓遺贈先暫時不發生效力,等受遺贈人在未來能完成某件事情或某事項發生時,遺贈才發生效力。
例如,甲在遺囑中載明,如果孫子乙考上台大,就贈送乙現金100萬元,等日後乙真的考上台大,贈與就發生效力。
附解除條件遺贈則指,遺贈人同意讓遺贈生效,但如果未來發生某件事情,就讓遺贈失去效力。
例如,甲不希望兒子和媳婦離婚,可在遺囑中載明贈與一間店面給兒子,但如果未來兒子和媳婦離婚,贈與將自動失效,房子改由媳婦所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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